读者入馆须知
1.读者凭本人“一卡通” 刷卡入馆;
2.保持图书馆肃静,禁止在馆内喧哗。入馆后请将手机调至震动;
3.严禁在馆内吸烟,保持馆内整洁、卫生,禁止随地吐痰,乱扔废弃物,违者按规定处理;
4.爱护书刊资料和馆内各种设施,违者将按相关规定处罚;
5.维护馆内秩序,不得抢占阅览室座位,不得随意挪动馆内设置;
6.进入图书馆须衣冠整洁,禁止穿拖鞋入馆;
7.禁止在馆内各室进餐、吃零食,不得带饮料入馆(清水除外);
8.自觉遵守本馆的各项规章制度,在发生违章、违纪情况时要自觉服从图书馆工作人员的管理,接受处理。对违反规定严重者,将由图书馆、安全工作处会同有关部门予以处理。
“一卡通”、借阅证、阅览证管理办法
一、“一卡通”、借阅证、阅览证的申办
1.北京交通大学海滨学院的学生和教工,均由信息中心发放“一卡通”,持“一卡通”即可入馆借阅图书。
2.校外读者(高中学生或16岁以上读者)须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,到图书馆申请办理借阅证或阅览证(阅览证仅限馆内阅览),申办人需交纳制卡费30元/张,押金200元(仅限借阅证),借阅证、阅览证使用期限为一年,到期后可办理延期。
3.办证所收费用由财务部统一收取。押金在读者还清所借图书、欠款,办理停借手续后,如数退还本人。
二、“一卡通”、借阅证、阅览证的使用
1.读者凭本人“一卡通”、借阅证、阅览证在本馆按规定借、阅图书。
2.本馆电子阅览室暂不对校外读者开放。
3.“一卡通”、借阅证、阅览证限本人使用,不得转借或涂改,一经发现转借,证件将被扣留,须由证件所有人持有效证件到图书馆领回。
4.“一卡通”、借阅证、阅览证限有效期内使用,过期后符合延续条件的可按规定办理延续手续。
三、“一卡通”、借阅证、阅览证的遗失处理
1.“一卡通”、借阅证或阅览证遗失,失主应立即电话或持本人有效证件,到图书馆出借台和信息中心办理挂失,如挂失前被冒借图书,责任自负。
2.重新办理证件或证件挂失找回后,应及时持本人有效证件到图书馆办理换证或解挂手续。
3.因个人保管不当致使“一卡通”、借阅证、阅览证损坏,读者需重新更换“一卡通”、借阅证或阅览证,按学院规定收取换证费用。
四、办理离校、停借手续
1.校内读者离校(包括调离工作、毕业、退学等),须持有关部门签发的离校转单来馆办理归还图书、销户手续,手续办妥后方可在离校转单上盖章。
2.校外读者停止借阅服务须持有效证件来馆办理归还图书、销户手续,办理完毕后,到学院财务部凭押金条退还所交押金。
北京交通大学海滨学院图书馆借、阅书规则
1.读者凭本人“一卡通”或借阅证可在我馆借阅图书。
2.“一卡通”借阅图书册书为5册,借阅证借阅册数为3册。
3.借书期限:中文图书期限为30天,到期可在网上或出借台办理续借;外文原版(影印)图书期限为30天,不续借。借阅逾期按本馆《读者借阅逾期、损坏、遗失及偷窃图书的处罚规定》处理。
4.借书手续
凭本人“一卡通”、借阅证入馆到开架书库自选图书,然后到出借台或使用自助借还机办理借书手续。读者拿到所借图书后,请当面检查图书有无污损、缺页和圈划,发现问题应及时向工作人员申明。否则还书时概由本人负责,按本馆《读者借阅逾期、损坏、遗失及偷窃图书的处罚规定》处理。
5.预约
读者可以到服务台进行预约,校内读者可登陆我的图书馆进行网上预约。
6.阅读和借阅过程中请爱护图书,未办理借阅手续,擅自将图书携出馆外者,一律视为盗窃图书。
7.保持室内安静、整洁,禁止吸烟;禁止大声喧哗,借还书高峰时应按次序排队办理手续,禁止将任何食物带入馆内。
联系电话:8887063;地点:图书馆二层
窗体底端
图书借阅规则及图书逾期、损坏、遗失及偷窃的处罚规定
1.读者凭本人“一卡通”在我馆借阅图书。
2.“一卡通”借阅图书册数为5册。
3.借书期限:中文图书期限为30天,到期可在网上或出借台办理续借;外文原版(影印)图书期限为30天,不续借。借阅逾期按本馆《读者借阅逾期、损坏、遗失及偷窃图书的处罚规定》处理。外借图书超过借阅期,0.1元/册/天。
4.借书手续
读者在开架书库自选图书,然后到出借台或使用自助借还机办理借书手续。读者拿到所借图书后,请当面检查图书有无污损、缺页和圈划,发现问题应及时向工作人员申明,否则还书时概由本人负责,按本馆《读者借阅逾期、损坏、遗失及偷窃图书的处罚规定》处理。
5.丢失、偷窃图书赔偿标准:
(1)赔偿原版本图书:图书丢失后,购得原版本图书赔偿,需交纳2.00元图书加工费,要求书名、作者、出版地、出版者、版次完全相同。
(2)普通中文图书,根据复本量按原价的2倍赔款。成套图书(不论丢失几本)按成套价格的2倍赔款,珍本、孤本图书按书价的5倍赔款。外文原版(影印)图书,根据复本量按原价的3倍赔款。受赠书:按原价的3倍赔款。
(3)中文期刊:当年出版的期刊,丢失一期按年价赔款。合订本期刊按合订本价格的5倍赔偿。外文期刊:须以复制件赔偿,并交纳罚款20.00元;如找不到复制件按原价的5倍赔偿。
(4)偷窃书刊一经发现即处以最低300元至书价50倍罚款,并上报学校处理。责令本人写检查,在图书馆张榜公布,进行批评教育,并通报本人所在学院、单位。未办理借阅手续,将书刊携出图书馆者,均按偷书论处。